“对禁止性规范,合理平衡禁止范围,避免简单化‘一禁了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立法修订对“设摊经营” 作了优化,允许符合限定条件的设摊经营。对设摊经营、占道经营,以前是全面禁止,《条例》则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兜售物品的同时,明确区政府、乡镇政府可以划定一定公共区域用于从事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既展现城市蓬勃活力,又给予必要的约束和规范。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的管理措施,同样在此次修法中得到优化。此次修订,按照“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条例相应调整为“许可+备案”的分类管理模式——在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以及设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采用备案形式。条例中还提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条例》明确,农贸市场、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实行24小时开放。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66条明确,上海鼓励社会单位采用爱心接力站等多种方式,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设置专章对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共治、共享水平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