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12月30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下称《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金融稳定法》草案予以公布。
就在3天前(12月27日),《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为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的议案;4月6日,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日前也表示,金融稳定法明年有望出台。这将明显提高金融重大风险防控能力,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发挥重要作用。
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可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对比主要内容来看,《金融稳定法》草案与央行4月初披露的版本内容大体一致,一些内容出现了细节上的调整。
比如,在金融稳定目标上,《金融稳定法》草案将“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调整为“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基本功能和服务的连续性”,由“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调整为“遏制金融风险形成和扩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同时明确,统筹协调机制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组成,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落实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是《金融稳定法》草案的亮点之一。
在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方面,新增“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等内容。
实际上,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利于织密织厚金融安全网,有助于全天候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平稳运行。以美国有序清算基金、欧盟单一处置基金为代表,主要发达经济体均设立了类似功能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金融稳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有充分共识
据新华社报道,此次提请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压实相关方的风险处置责任,既防范系统性风险,又防范道德风险;坚持权责一致,立足国情,依法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对于金融风险处置,《金融稳定法》草案认为,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
在自救方面,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表示,“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全面确立,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
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报告将金融风险问题摆在了重要位置。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金融安全治理体系首要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要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认为,应该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专门法或者基本法,金融稳定法有利于加强顶层的设计,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已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作为金融体系的法治保障。但随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现有金融法律规范仍有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谢丹此前表示,社会各界对金融稳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有充分共识,普遍认为《金融稳定法》是金融体系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议尽早出台实施。与此同时,人民银行也在积极推动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金融稳定法》各有侧重和互为补充,共同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机整体,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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