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同时,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有序公布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安排,着力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优化、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减免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提供税收减免优惠。
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印花税政策方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提供个税优惠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支持,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提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其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提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此外,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延续沪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认个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
为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显示,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