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被安置人员的认定办法及程序。住宅房屋征收中,征收实施单位应对被安置人员拥有房产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现场公示被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部分)、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关系、被征收房屋地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因继承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购房人信息的,购房人可凭相关合法手续并经区政府或责任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但不得通过债务、婚姻、交易等方式获取或变更购房资格。
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严格了购房流程规范。根据规定,安置房建设单位应认真核验选房信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发现选房信息不齐全、与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一致等情况时,不得签订购房协议。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将经审核确认的购房信息与测绘上传的房源实(预)测数据进行匹配,并通过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对安置房和购房人信息进行校核,校核通过的进入网签备案程序。原则上,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不受理非备案合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