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开发企业“准入”门槛
《实施方案》涉及规范开发企业营销行为、规范售楼部现场公示内容、规范中介机构营销行为、规范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五个方面,实现新房、二手房、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全覆盖。
《实施方案》明确,将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捂盘惜售、未明码标价、房源公示数量与销售数量不相符、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收“茶水费”、发布虚假广告、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和承销机构不得以排卡、冻结圈存保证金、购买其他产业产品等方式为购房人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预定款项。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认筹的户数不得超过准售房源的1.5倍。开发企业应与买受人书面明确认筹(购)楼栋及预售许可证信息,不得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栋纳入选房范围。
此外,要求开发企业、承销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得出现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为。
严查售楼部和中介机构销售行为
《实施方案》要求,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证照、表格、制式合同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及销售进度公示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地下车位价格信息及销售进度公示表》要严格按照制式表格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补充。
同时,开发企业需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备案制度,“一房一价”未通过备案且网上公示的,严禁私自对外释放价格。新楼栋开盘日期要结合“一房一价”公示日期合理确定,未公示的禁止向购房人释放开盘日期。
此外,要求中介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以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夸大其词、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各种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应当一致,不得隐瞒查封、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联合检查组也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炒作房价、囤积房源、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误导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等行为。
《实施方案》还涵盖了要严把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关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要求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压实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