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目标公司有意配发及投资者同意以注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方式认购各目标公司10%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3.5亿元。于投资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总注册资本将由1.67亿美元增加至1.86亿美元,以及投资者将持有各目标公司股权之10%。于投资事项完成后,各目标公司仍为公司之附属公司。
目标公司为富达南通、永和南通、南通杰汇、富升南通、恒汇南通、南通皇室会、南通江乐、卓怡南通及南通乐华。
于投资事项完成后,集团应向投资者披露并寻求投资者同意各目标公司进行的任何新项目,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届时投资者在该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受限于投资协议之条款)享有新项目的对应权益及承担与该新项目有关的风险。如投资者决定不按照届时投资者在该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新项目的对应权益及风险,则目标公司一级股东有权独立决定独自进行新项目,就该等新项目享有全部权益及承担全部风险。
董事认为,订立投资协议之目的是为本集团之物业开发项目带来战略业务合作伙伴及自投资者处为开发南通•恒盛庄园(二期)获得融资。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投资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于正常商业条款下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