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户”的落户条件
“公共户”的落户条件户口被登记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落户:
1. 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 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 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 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 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 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 户口无法迁出的;
4. 因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现 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原户内人员拒不 迁出或无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 法产权住房的;
5. 新生儿的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公共户”内或其中 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的, 可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6.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市内迁移的。
迁入“公共户”的办理程序
迁入“公共户”所需证件材料如下:
1.申请人入户申请。(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申 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 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凭证;公 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 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离职的须 提交离职证明材料;
4.父母户口已在公共户的新生儿报出生按照本市新生 儿出生落户手续办理;
5.《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 诺书》;
6.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申请人(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监 护人)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 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补充的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于受理 14 个工作日后,前往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向现房屋所在 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派出所受理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应补充的证件材料;
经审核滞留户口人员及配偶在我市有合法产权住 房的,派出所通知滞留户口人员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至产权住房处;滞留户口人员及配偶在我市无合法产权住房 的,派出所通知滞留户口人员于 7 个工作日内申请将户口迁 至“公共户”;
通知滞留户口人员 7 个工作日后,滞留户口人员 不迁移的,或户籍派出所 7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联系上滞留户 口人员的,派出所将在滞留户口人员户籍地社区公示告知满 7 日后,将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