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同时,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确保雕塑形体与城市功能、环境等相匹配。此外,要加强涉及重要政治、历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题材城市雕塑的审查审批。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通知》还明确要完善管理制度机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大型城市雕塑建设计划,明确城市雕塑布局、数量、主题、投资等内容,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和大型城市雕塑施工和维护机制。
《通知》还要求,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对已建、在建、拟建的城市雕塑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涉及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或存在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等问题的城市雕塑项目,要及时纠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