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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买卖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汽车来源:北京日报 2020-11-27 10:36
  最近的一则新闻引发社会关注:为过户京牌,一女子两年内结婚离婚28次。警方通报称,已刑拘124人,将持续严打严整以结婚为手段过户京牌指标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开始,北京实施小客车指标摇号政策,由于摇号资格严格、车牌中签率低、指标不能过户等原因,催生了京牌灰色交易地下市场,涉及买标者、卖标者、中介等多方主体。那么,京牌买卖的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呢?

  关键词1 买标者风险

  2018年,尹某起诉翟某和孙某,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无效。经法院审查,孙某将其车牌指标借给翟某使用多年,后翟某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尹某于2016年1月签订了《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孙某名下的购车指标转让给尹某长期使用,尹某向翟某支付车辆指标使用费60000元,翟某未经孙某授权情形下,在协议落款处代签下孙某的姓名。尹某在付款后即使用孙某的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孙某名下,所购车辆也一直由尹某使用。后孙某多次接收到违法信息,经多方寻找,2017年10月,孙某发现涉案车辆并报警。公安机关将车辆扣押后,要求尹某将车辆从孙某名下迁出,致使尹某无法继续使用所购车辆指标,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车辆指标使用费。

  法官释疑: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尹某与孙某签订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合同目的是为了租赁并使用孙某名下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无效。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京牌非法交易中,买标者存在四大风险:

  风险一:合同无效风险。租赁、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如果一方反悔,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判合同无效的概率极大。因为租赁、买卖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也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该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二:问题中介风险。在京牌买卖、租赁过程中,有一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完成的,中介是否靠谱、指标来源是否可靠均不可控,如果买到问题指标,那么涉诉风险极大。实践中,部分中介为了追求利益,往往会隐瞒指标的问题,且部分二手车市场中介常会将“问题二手车”及指标一并出售,但是指标所有人并不知情。如果买到假车牌使用,除了损失购买车牌的费用,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风险三:合同违约及续签风险。还有人对京牌指标转让采取背户买断方式,即一次性买断一定时间的使用权,一般是20年或终身(车辆依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不论是将京牌背户买断,还是租赁京牌,买标者都面临卖标者违约的风险。特别是京牌租赁,租赁期一般为一年,卖标者为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在续签合同时坐地起价。为了防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使京牌买卖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买标者为了继续使用指标,不得不接受卖标者提高价格。

  风险四:财产被抵押、出售、查封等风险。通常情况下,京牌指标不能过户,不论是买卖还是租赁车牌,买标者的车辆都将被登记在卖标者名下。如果卖标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抵押,都将给买标者带来财产损失。另外,如果卖标者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会根据登记情况查封登记在卖标者名下的车辆,即便买标者就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也无法支持。

  关键词2 卖标者风险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咸某起诉要求田某将京牌别克轿车交付自己,咸某支付折价款15000元。经法院审查,2015年,田某用咸某的车牌指标出资购买了一辆别克牌小轿车,当时,田某承诺,咸某可以随时将车和车牌一起要回,但应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补偿。后来,咸某多次索要车牌未果便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田某将别克牌小型轿车交付咸某。法官释疑:

  别克牌小型轿车是田某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的,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咸某,咸某与田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正常秩序,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机动车号牌是国家对机动车行政管理的体现,不能抛开登记名下的机动车而单独作为返还对象。田某将涉案车辆登记在咸某名下,以咸某名义办理了车牌号,并实际占用、使用涉案车辆,造成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行驶人之间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形成机动车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以及个人财产状况等社会管理漏洞和法律关系隐患。现咸某主张返还涉案车辆,并对田某按车辆价值进行作价补偿,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精神,法院综合判断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考虑到车辆的价值和使用情况,判令田某将车牌号连同涉案车辆一并返还咸某。对于车辆作价补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结合本案及实践可以看出,在京牌买卖中,卖标者存在四大风险点:

  风险一:指标收回难度大。因为车辆与车牌是不可分离的整体,一个指标只能对应登记一辆车。仅起诉返还车牌并非法院受案范围,且车牌与车辆不能分开返还,如果卖标者想要收回指标,往往需要指标使用人的配合。更严重的是,实践中常会存在指标经过多次倒手等,无法查询指标的实际使用人情况,或者指标使用人故意躲避拒不配合指标所有人过户的情形,一旦成诉,存在无法确定被告,或者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风险。即使法院通过缺席判决,判令将车辆和车牌一并返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找不到涉案车辆,也无法实现胜诉权益。

  风险二:卖标者个人信息被滥用风险。实务中,特别是背户买断,为了买标者方便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手续,卖标者通常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交给买标者,如果买标者滥用卖标者身份证件,进行透支信用卡、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卖标者将会承担极大风险,甚至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三:指标车发生车祸等被迫参与诉讼的风险。京牌指标被买卖或租赁后,买标者将车辆登记在卖标者名下,买标者使用车辆不受卖标者控制。如果发生车祸要进行赔偿,那么事故车辆登记在卖标者名下,其作为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将有可能会作为被告被追加参与诉讼。

  风险四:停车费、违法等均登记卖标者名下的风险。京牌指标买卖或租赁后,车辆实际使用人为买标者,但是与车辆相关的信息均登记在卖标者名下,包括停车费、违法罚款、个人信用记录等,卖标者往往会因为买标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而遭受相应损失。

  关键词3 “假离婚”过户风险

  李某(男)与王某(女)是夫妻关系,王某因为生意需要,急需北京车牌,准备通过“闪婚闪离”的方式购买京牌。中介承诺王某与卖家张先生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将张先生名下车牌过户给王某,20日内就能拿到车牌,只需要中介费5万元和给张先生对价10万元,“办完就离,人牌两清”。但事与愿违,王某不仅没有拿到京牌,在与张先生领完结婚证、支付了5万元的中介费和第一笔对价6万元后,中介和“丈夫”张先生在约定车牌过户前均突然停机、失联。

  法官释疑:

  按照目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小客车指标只能由指标所有者本人使用,所以小客车指标并不是能够交易的商品。

  实践中,法院只有在处理继承和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才可以处理车辆所有权且可以一并办理过户。这就造成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利用假结婚办理京牌过户的情况。

  风险一:婚姻家庭风险。办理“假离婚”存在风险不可确定,实践中,存在办理离婚后夫妻双方一方反悔,不再同意办理复婚,达到一方离婚的实际目的,对于另一方婚姻的影响、财产的损失不言而喻。

  风险二:财产被分割风险。买标者与卖标者办理假结婚后,存在卖标者不同意与买标者离婚的风险。如果不能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司法实践,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需要等到六个月之后,如果卖标者,故意躲避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判决也需要公告才能生效。如此往复,办理离婚两年方能善终,并且此期间的财产收入也会面临被卖标者分割的风险。

  风险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近些年,有些中介长期以京牌收售、租赁、过户为生意,并打出“结婚过户最多40天”等标语,试图打政策擦边球。北京交通委新规明确,明年起,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诉讼中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意味着将杜绝以“闪婚闪离”的方式进行京牌交易。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称,124人以结婚为手段骗取、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在京牌交易的背后,除了通过正常的婚姻登记变相转卖京牌指标的违法行为之外,北京警方还发现使用伪造的婚姻登记证明到交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变更手续,试图蒙混过关的违法人员。在京牌买卖过程中,存在证件造假等行为,将会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风险四:指标被作废的风险。按照北京相关规定,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将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指标申请。

  (作者张燕玲 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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